记者29日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福建省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福建省成为继北京市和上海市之后,全国第二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省份。
据介绍,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是,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退税物品主要为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退税申请退税应符合: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据了解,截至12月25日,福建28家商店(超市)成为首批指定退税商店,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南平和平潭。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厦门五通码头作为首批离境退税口岸。
此外,兴业银行为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高崎机场退税代理机构,厦门银行为五通码头退税代理机构。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高崎机场、五通码头离境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
福建省作为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正不断加大创新改革和先行先试的力度。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积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福建省进一步推动开放开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消费,带动商业、旅游业等关联产业发展,优化服务环境,树立福建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深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交流。